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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惕二手房交易中的欺骗陷阱
蓬莱房产网|蓬莱海景房|蓬莱半岛蓝湾|山东众鑫房地产|海郡一号|蓬莱市房产网   2009-06-24 14:52:22   作者:SystemMaster   来源: 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2003 6月,吴先生与孙女士签订协议书,约定将吴先生所有的的海淀某套房屋卖给孙女士,房屋售价为38 万元。同时,双方还对付款期限、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。此后,双方按协议如期交房、付款。其间,因孙女士自称是房地产经纪人,可以帮忙办理银行解除抵押及过户手续。于是,吴先生就把自己的产权证和身份证交给了孙女士,便于其办理。
    2003 
8月,吴先生意外得知孙女士以孙先生的名义将该套房屋转售给了第三人,房屋总价为45万元,并在第三人和孙女士双方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的当天,孙女士冒用吴先生的名义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。现在,第三人已取得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。
    
吴先生认为,当时自己是该套房屋的原产权人,既然二手房买卖合同上所签的名字是自己的,那么自己有权获得房屋出售后的45万元。据此,孙女士应补偿其7万元的差价。
  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孙女士与自己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后,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办理任何手续、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将所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,她在整个卖房过程中既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房地产中介,从中赚取差价7万元,应属不当得利。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的规定,还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,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差价7万元。
  被告孙女士原告吴先生与自己签订的购房协议是真实有效的,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,因此可以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。自己和原告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、缴纳税金也只是为了简化程序,可以将房屋尽快地转给第三人。买卖合同上约定原告以38 万元将房屋卖给自己,这是事实,自己不存在任何欺骗、胁迫的行为。原告要求返还差价7万元是没有依据的。

    
法律分析:

  尽管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,且原告已经收取了被告的全部房款。同时,该协议书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,经签字确认后自然生效。但是,从法律的角度看,契约自由必须有一个前提,即这种自由不能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,否则契约自由也将成了违法交易。
    
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具有特殊性,买卖双方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费,并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转移登记,这样买方才合法的取得房屋所有权,这种交易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。
  被告孙女士以协议书的形式向原告购买了房屋。尽管她付清了房款,但没有缴纳税款、没有办理转移登记,因此孙女士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,无权处分非己名下的财产,更无权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
    
吴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以及买卖合同的卖方,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所约定的房屋总价即45万元获得房款。
    
此外,被告孙女士虽然是一名房地产经纪人,但与吴先生之间并未签订《代理合同》或者《居间合同》。根据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》,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,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,因此孙女士获得这7万元差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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